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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5民初6855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5民初6855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4号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魏枝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公司)与被告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航母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大航母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粤0115民初6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大航母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大航母公司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粤73民辖终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0年4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生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被告大航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生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航母公司停止侵害生根公司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实体门店使用与“1點點”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停止并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自用或者违法许可他人使用与“1點點”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销毁印有与“1點點”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物品及宣传资料;

2.判令大航母公司赔偿生根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生根公司维权支出的公证费800元,律师费3万元;

以上合计10308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大航母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生根公司“1點點”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显著性。

生根公司是由台湾的宏美控股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25日投资设立的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专业从事餐饮管理、餐饮服务以及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生根公司是“1點點”商标的权利人。

2012年9月14日,生根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更深经核准注册取得第786233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饭店,咖啡馆,快餐馆等;

有效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2016年3月8日,楼更深申请注册了第1924127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同上,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

上述商标广泛用于生根公司遍布全国各地的“1點點”奶茶店,在国内奶茶饮品市场具有广泛影响。

截至2019年5月17日,生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全国已有加盟店铺2200余家,遍及上海、广东、福建、江苏等多个省市,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极高。

楼更深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7月6日签署书面《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授权生根公司以自身名义对侵害上述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维权形式包括投诉、举报及诉讼等。

二、大航母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官方网站大量使用与生根公司近似的商标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及招商,自营及特许他人在其店铺及产品上使用上述标识均构成侵权。

大航母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是一家专门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公司,且位于餐饮基地广州,对生根公司权利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十分清楚。

大航母公司利用生根公司“1點點”商标的市场影响力,在其官方网站的招商推广及广告宣传等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与生根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侵权故意十分明显。

大航母公司在官方网站“公司介绍”栏目中,自称“一点点来源于台湾50岚,在2011年时创立新品牌生根一点点,经过五年的市场运营在2016年时独立出宝岛一点点连锁奶茶加盟店……现在广州大航母餐饮加盟企业全权负责宝岛一点点奶茶加盟店的加盟项目,目前南方区域一点点加盟店也有185家加盟店,生根一点点奶茶加盟店和宝岛一点点奶茶加盟店都是独立商标R证”;

大航母公司与生根公司并无任何关联,却冒用生根公司品牌名称及发展历史,极力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生根公司存在特定的关联。

大航母公司通过网络宣传进行招商加盟,授权全国各地多家加盟店使用“”标识,至2019年4月24日生根公司取证时,大航母公司称其目前仅南方区域的奶茶加盟店有185家,且大航母公司收取的加盟费最低为每家7万元,其侵权获利近千万元。

且生根公司经调查发现,大航母公司仅在广东地区有自营或加盟店铺数家,该店铺奶茶杯身、宣传资料等均突出使用与生根公司商标近似的“1點點”标识。

生根公司就大航母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予以公证证据保全。

三、大航母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给生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品牌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大航母公司利用广州地区在整个餐饮行业的重要地位,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店铺的显著位置均使用与生根公司近似的“1點點”商标标识,且故意误导相关公众其与生根公司及生根公司品牌存在特定关联,攀附生根公司声誉,侵权明显恶意。

其通过搭便车、傍名牌以及虚假宣传方式不正当抢占生根公司品牌所建立的市场知名度和潜在市场份额,严重侵害了生根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生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生根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庭审中,生根公司明确指控大航母公司在其官网页面及平台页面中饮品杯身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侵犯其第7862330、19241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大航母公司辩称,一、本公司是第25609521号宝岛一点点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经营宝岛一点点品牌。

本公司授权他人经营的店铺为宝岛一点点,不是生根公司1点点品牌。

二、生根公司1点点商标状态不稳定,处于商标宣告无效程序中,随时可能被宣告无效。

三、本公司在www.bdydd.com网站宣传和使用宝岛一点点商标,与生根公司1点点商标不构成近似。

本公司在涉案网站宣传、使用以及在产品杯身使用的标识均为宝岛一点点,与生根公司的1点点品牌不近似。

且涉案网站经营时间极短,在收到起诉状后,为避免发生更多争议,已经主动关闭该网站。

涉案网站明确写明:宝岛一点点是大航母公司旗下的奶茶品牌,明确标明品牌所有者为大航母公司,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四、本公司授权他人开设宝岛一点点品牌店铺,店铺数量极少,仅4-5间,并且店铺已经全部关闭。

本公司的宝岛一点点与生根公司1点点品牌不构成近似,不属于侵犯商标权。

生根公司提交证据中的广州市白云区、增城区、东莞麻涌的三家店铺是本公司授权开设的宝岛一点点店铺,在美团平台上的店铺名称为本公司商标“寶島壹點點”。

生根公司仅对三家店铺美团网站进行公证,故意忽略实体店铺使用本公司商标的情况。

五、本公司拥有并使用宝岛一点点商标,网站和授权店铺均使用宝岛一点点商标,与生根公司商标不构成近似,本公司不存在侵权故意。

本公司店铺经营时间较短,并且已经全部关闭,未给生根公司造成影响,生根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生根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所获得利益。

本公司经营宝岛一点点品牌宣传时间极短,仅2-3个月时间,涉案网站已经关闭;

授权店铺仅4-5个,数量极少,已经全部关闭。

本公司使用宝岛一点点商标未给生根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本公司拥有并使用宝岛一点点商标,与生根公司商标具有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不属于侵权。

生根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与事实不符。

生根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楼更深,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饭店,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有效期限为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经公证转递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许某事务所出具的(2018)北院民认瑜字第070927号公证书显示:楼更深于2017年11月30日出具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载明授权方为楼更深,被授权方为生根公司,授权方为注册证号为第7862330号等商标的权利人,现授权方将前述注册商标给被授权方使用,同意被授权方以自身名义(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方直接作为投诉主体、举报主体、报案主体、诉讼原告及其他的维权主体等)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且同意该维权所得的权益归于被授权方。

许可使用类型为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使用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订之日起至授权方不再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或注册商标被注销时为止,许可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楼更深,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茶馆等,有效期限为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

经公证转递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赵某事务所出具的(2017)字第9748号公证书显示:楼更深于2018年7月6日出具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载明授权方为楼更深,被授权方为生根公司,授权方为注册证号为第19241271号等商标的权利人,现授权方将前述注册商标给被授权方使用,同意被授权方以自身名义(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方直接作为投诉主体、举报主体、报案主体、诉讼原告及其他的维权主体等)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且同意该维权所得的权益归于被授权方。

许可使用类型为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使用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订之日起至授权方不再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或注册商标被注销时为止,许可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为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生根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广州晴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玉翔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授权乙方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29号首层自编之二开设加盟店铺。

2.生根公司自行制作的一点点各区门店数统计,更新日期显示为2019年5月17日,内容为在上海、浙江、广东、江苏、福建等省市共开设门店数为2259家。

其中,在广州市开设门店131家,深圳市开设门店122家。

3.生根公司自行制作的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广东、湖北、湖南、四川、山东、河南、重庆、西安、海口区域的一点点门店通讯录,记载有店名、区域及店铺地址。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1點點”品牌的店铺列表截图。

大航母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持有异议,认为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统计表为生根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

(2019)深盐证字第3317号公证书记载:生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丽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19年4月24日上午10时03分在公证处操作一台连入Internet的台式电脑,进行了如下电脑操作行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dydd.com”,链接进入后,点击页面中的“冻顶奶茶”,链接进入后,点击页面顶部左侧“←”,链接进入后浏览。

回到页面顶部,依次点击页面顶部“关于我们”“店铺展示”和“联系我们”,分别链接进入,并对上述页面内容进行截屏保存。

公证书所附页面截图显示,进入“www.ddydd.com”页面后,页面上方标签栏左侧使用有被控侵权标识“”,右侧标注“加盟热线:400-998-7991”;

该标签栏下方的配图中突出使用有被控侵权标识“”,且该配图展示的多款奶茶饮品的杯身居中位置均使用有被控侵权标识“”。

页面下方有《关于宝岛一点点奶茶加盟》一文,主要内容是:宝岛一点点是大航母公司旗下的奶茶品牌。

宝岛一点点看重的是一种意识的美感与良心感……宝岛一点点奶茶加盟费价格合理,加盟流程简单快速,欢迎优质加入奶茶创业的朋友,和宝岛一点点一起创造未来。

该文章下方为《宝岛一点点奶茶加盟》,产品图片的下方有如下文字内容:“宝岛一点点经营模式灵活,投资小、见效快。

网红标签,让加盟杀昂实现快速回笼资金,尽快盈利。

拥有几十种产品,品种多样,消费格局丰富,单点混搭,选择众多,确保其他品牌无法复制,帮助加盟商大赚特色财富。

”“以基础店为例,适合打工青年及大学生创业,其加盟费用相对较低,仅需7万块,门店设备装修都一块不过10来万左右。

如果你对宝岛一点点奶茶创业感兴趣,请留言给我们!

”页面下方“店铺展示”有四张店铺图片,每张店铺门头招牌上单独使用有被控侵权标识“”,并分别标注店名为柏高中心店、希莉广场店、广德店、福隆店。

公司简介内容为:大航母公司是一家以餐饮品牌连锁经营管理为支柱产业的集团化企业,主要业务范畴涉及餐饮设备生产、食品研究与技术的开发、餐饮项目连锁加盟、餐饮咨询服务等……现在大航母餐饮加盟企业全权负责宝岛一点点奶茶加盟店的加盟项目,目前在南方区域一点点奶茶加盟店也有185家一点点奶茶加盟店,生根一点点奶茶加盟店和宝岛一点点奶茶加盟店都是独立商标R证,在加盟市场都很受创业者欢迎,并附有店铺展示图片8张,店铺门头招牌均突出使用有被控侵权标识“”,注明店铺名称为敏捷店、隆华西店、康泰店、裕华店、福隆店、广德店、希莉广场店、柏高中心店。

(2019)深盐证字第4770号公证书记载:生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丽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19年6月14日上午10时27分在公证处,操作一台OPPOR9s手机(该OPPOR9s手机由公证处提供),进行了如下手机操作行为:将“美团”APP页面顶部左侧地址“深圳”设置为“广州”,在页面顶部搜索框中输入“一点点”,进入搜索页面。

点击页面顶部左侧“全城”,点击页面中部“增城市”一栏中“新塘大润…”,进入页面后,点击页面中部“宝岛一点点”,进入页面后,点击页面中上部“外卖(不在配送范围)”。

将页面顶部左侧地址“深圳”设置为“广州”,在页面顶部搜索框中输入“增城区新塘镇东坑四横街”,展开选项栏,点击选项栏中从上至下第一个“东涌四横街与铁塔路交叉口”,进入页面,浏览相关内容及图片。

另,点击页面顶部“商家”,依次点击页面中上部图片和“查看食品安全档案”,点击页面底部“商家资质信息公示”一栏中从左至右第一张图片,进入页面并截屏。

公证书所附页面截图显示,店铺名称为“”,右侧店铺头像为“”,外卖产品配图中,饮品杯身均使用有“”标识。

“食品安全档案”中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名称为广州市增城宫禧茶饮品店。

(2019)深盐证字第4774号公证书记载:生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丽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19年6月14日上午11时34分在公证处操作一台OPPOR9s手机(该OPPOR9s手机由公证处提供),进行了如下手机操作行为:将“美团”APP页面顶部左侧地址“深圳”设置为“东莞”,在页面顶部搜索框中输入“一点点”,点击“搜索”,进入页面后浏览、截屏,点击页面中下部“宝岛一点点”,点击页面中上部“外卖(不在配送范围)>”,进入页面,点击页面中上部右侧“换个地址”,将页面顶部左侧地址“深圳”设置为“东莞”,在页面顶部搜索框中输入“麻涌镇古梅路”,展开选项栏,截屏,点击选项栏中“碧桂园古梅荟(建设中)”,进入页面,浏览相关内容及图片,截屏。

点击页面中上部“商家”,点击页面中上部“查看食品安全档案”,进入页面,点击页面中上部“商家资质信息公示”一栏中从左至右第一张图片,进入页面,截屏。

公证书所附页面截图显示,店铺名称为“”,右侧店铺头像为“”,外卖产品配图中,饮品杯身均使用有“”标识。

“食品安全档案”中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名称为东莞市麻涌壹点点茶餐厅。

(2019)深盐证字第4790号公证书记载:生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丽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19年6月14日晚上20时05分在公证处,操作一台OPPOR9s手机(该OPPOR9s手机由公证处提供),进行了如下手机操作行为:将“美团”APP页面顶部左侧地址“深圳”设置为“广州”,在页面顶部搜索框中输入“壹点点”,点击“搜索”,进入页面后浏览、截屏,点击页面中部“宝岛壹点点(马务店)”,进入页面,浏览相关内容及图片,截屏。

回到本步骤前述点击“宝岛壹点点(马务店)”所进入的页面,点击页面中上部右侧“外卖”,进入页面,点击页面中上部右侧“换个地址”,将页面顶部左侧地址“深圳”设置为“东莞”,在页面顶部搜索框中输入“白云区黄石马务大街2”,展开选项栏,截屏,点击选项栏中“卡诺琳”,进入页面,浏览相关内容及图片,截屏。

点击页面中上部“商家”,点击页面中上部“查看食品安全档案”,进入页面,点击页面底部“商家资质信息公示”一栏中从左至右第一张图片,进入页面,截屏。

公证书所附页面截图显示,店铺名称为“宝岛壹点点(马务店)”,右侧店铺头像为“”,外卖产品配图中,饮品杯身均使用有“”标识。

“食品安全档案”中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名称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邱辉小吃店。

对上述公证书,大航母公司确认第3317号公证书取证的网站是其运营管理的网站,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已经关闭,且宣称的加盟店铺185家,加盟费7万元等内容,属于网站宣传内容,并非真实数量,所展示的加盟店应该也不是真实的,经营模式并非加盟形式,而是对店铺进行商标授权,为店铺提供门头设计,奶茶饮品和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授权店铺可以向大航母公司购买原料,也可以自行购买原料,授权费用为1万元;

确认第4770、4774、4790号公证书取证的美团平台店铺是其授权开设的店铺,因为时间较长,店铺已经关闭,相应合同已经找不到,生根公司已针对上述三家店铺另行提起诉讼,该三份公证书取证的平台内容已经删除。

对此,生根公司确认该三份公证书取证的美团平台内容已经删除,分别就三份公证书针对经营者在不同法院提起了相应诉讼,均在审理状态。

庭审中,生根公司明确指控大航母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生根公司的标识,利用生根公司标识的知名度进行招商加盟,收取高昂的加盟费,主要表现在:1.涉案第3317号公证书所附彩页的第4-6页彩色页眉、标题及杯身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第7862330、19241271号商标构成相同;

2.官网上展示的加盟店门头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第7862330、19241271号商标构成相同;

3.第4770、4774、4790号公证书记载的美团平台店铺中,茶杯杯身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第7862330、19241271号商标构成相同。

同时,上述使用行为与第7862330、1924127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饮服务、餐厅、餐馆属于同种服务。

对此,大航母公司认为官网上使用的标识与生根公司涉案商标不同,属于使用大航母公司第25609521号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近似;

店铺门头及杯身上使用的商标与大航母公司第25609521号商标一致,仅仅是把数字大写的“一”变成数字“1”,宝岛两个文字用外框框起来;

使用类别属于第30类,而非生根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不构成类似。

关于诉请2的经济损失,生根公司请求法院考虑如下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大航母公司在官网中宣称2011年就创立了新品牌生根一点点,经过五年运营,在2016年独立出宝岛壹点点连锁加盟点,现全权负责宝岛壹点点奶茶加盟店的加盟项目,在南方区域就有185家加盟店,收取的加盟费最低为7万元,仅加盟费获利就达12950000元。

生根公司明确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800元,律师费30000元,提交公证费发票一张、律师费发票三张和代理合同一份予以证实。

另查明,大航母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甜品制售,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糕点、面包零售等。

2020年2月28日,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50万元。

大航母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第25609521号“”商标注册证,显示注册人为大航母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30类,包括咖啡、茶、冰茶、茶饮料、谷类制品、冰淇淋等,有效期限为2018年7月28日至2028年7月27日。

2.网站查询信息,以证明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大航母公司涉案网站已经关闭。

3.第7862330、19241271号商标的流程信息,以证明生根公司的涉案商标处于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商标状态不稳定。

对此,生根公司确认证据1的真实性,但大航母公司将其作为第43类商标使用,且该商标为茶杯状图形加五个字体同等大小的繁体汉字“寶島壹點點”,其无权实际使用与生根公司涉案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标识;

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确认,输入验证时间不确定,不能证明已关闭该网站,且其有多个推广网站;

确认证据3的真实性,该两商标目前合法有效。

经双方当庭使用生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机进行查验,打开手机百度,输入http://www.bdydd.com/,显示内容与大航母公司提交的证据2一致。

本院认为,楼更深是第7862330、19241271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楼更深将第7862330、19241271号注册商标以普通使用许可方式许可给生根公司,并同意生根公司以自身名义(包括生根公司直接作为诉讼原告)对于侵犯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且维权所得权益归于生根公司。

因此,生根公司有权依据涉案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提起本案诉讼,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根据(2019)深盐证字第3317、4770、4774、4790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以及庭审中大航母公司的自认,本院依法认定公证取证的网站“www.bdydd.com”系大航母公司所经营的,取证的三家美团平台店铺是大航母公司授权开设的店铺。

虽然双方均确认就三家美团平台店铺的侵权事实,生根公司已另案针对经营者提起相应诉讼,但在本案中,生根公司就上述内容指控大航母公司授权他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

对大航母公司的相应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主要结合被控侵权标识是否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予以认定。

本案中,被控侵权网站的页面标签栏,展示的多款饮品杯身,授权店铺的门头招牌,以及美团平台店铺中外卖产品配图中均突出使用有被控侵权标识“”,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专用权限于核准的商标样式,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亦应限于按核定的商标样式规范使用。

本案中,大航母公司注册的第25609521号商标样式为“”,其使用该商标的样式亦应为“”。

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大航母公司第25609521号“”商标,二者虽然均含有“点点”的繁体字样,但在图案、文字、字体及组合方式等方面均差异显著。

对大航母公司辩称其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属于使用自身注册商标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时,不仅要考虑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要素,还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的整体及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并结合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

将被控侵权标识“”与生根公司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相比对,虽然被控侵权标识由“寶島”及“1點點”组合而成,但相较于“寶島”二字而言,“1點點”明显字体较大,起到主要识别作用。

被控侵权标识与生根公司涉案两商标在“1點點”部分的文字、读音、含义、组成要素均相同,“點點”均采用繁体字样,“點”字上方的“-”呈向上飘扬的形状,下方为四个加粗圆点,仅在“點”字“口”部的字形稍有不同。

结合生根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生根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二者构成商标近似。

鉴于大航母公司系授权相应店铺提供奶茶饮品服务,与第7862330、1924127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餐厅、茶馆)属于类似服务。

因此,大航母公司在被控侵权网站的标签、饮品杯身、店铺招牌以及美团平台店铺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已构成侵犯生根公司主张权利的第7862330、19241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鉴于双方当庭使用生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机进行查验,登录被控侵权网站,显示网站已经关闭,相应侵权内容已经不存在,生根公司亦确认涉案美团平台内容已经删除,故对生根公司诉请1中要求判令大航母公司停止在其官网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意见,无需再行判决。

对于诉请1中的要求销毁印有被控侵权标识的物品与宣传资料,生根公司未举证证实,且判令大航母公司停止侵权,足以实现制止侵权的目的,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庭审中大航母公司的自认来看,大航母公司系通过授权店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及招商加盟的方式进行经营,故大航母公司应停止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由于大航母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生根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生根公司的申请,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第7862330、19241271号商标的知名度;

2.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大航母公司在招商加盟网站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并授权相应店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3.被控侵权行为的期间及规模;

4.生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酌情确定大航母公司应赔偿生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对生根公司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第7862330、19241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7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249元,被告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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