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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杨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88号之二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杨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杨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杨涛,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杨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涛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4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黄旻若审 判 员  唐 毅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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