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30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和岗路20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毛坪鞭炮烟花厂,主要经常场所:浏阳市澄潭江集镇社区。
执行事故合伙人:陶贤满。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麓南花园烟花爆竹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1098号。
经营者:徐献旗。
第三人:陶贤满,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陶贤锋,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陶宗咸,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李凡芳,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欧爱华,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陶维强,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毛坪鞭炮烟花厂、长沙市岳麓区麓南花园烟花爆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浏阳市澄潭江毛坪鞭炮烟花厂作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未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浏阳市澄潭江毛坪鞭炮烟花厂的合伙人陶贤满、陶贤锋、陶宗咸、李凡芳、欧爱华、陶维强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1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5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毛坪鞭炮烟花厂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
另,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毛坪鞭炮烟花厂的企业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该企业于2019年7月29日进行了注销登记,并在2019年7月29日达成的《浏阳市澄潭江毛坪鞭炮烟花厂(普通合伙)合伙人决议》中第3条确认“如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由合伙人按比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毛坪鞭炮烟花厂作为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陶贤满、陶贤锋、陶宗咸、李凡芳、欧爱华、陶维强追加为(2020)湘0104执330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