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397号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长华,男,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被告梁长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于2020年7月1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