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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尹井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0673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尹井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尹井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673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井军,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井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于同年7月27日收到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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