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432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顺志佳福食品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薇东路**。
经营者:曾祖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顺志佳福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区顺志佳福食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