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83执3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5。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胡集乡胡集村一社会信用代码×××79G。
法定代表人:胡行海。
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1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一、被告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小室大诚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6万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490元,由被告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材料。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2、2020年4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无证券;
无车辆;
无不动产;
无互联网银行存款;
无保险。
3、2020年6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无证券;
无车辆;
无不动产;
无互联网银行存款;
无保险。
4、2020年4月22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
5、2020年6月18日,本院委托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0年7月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66490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266490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