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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沂山黑龙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9453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沂山黑龙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沂山黑龙茶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453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沂山黑龙茶食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

经营者:毛沂山,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沂山黑龙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沂山黑龙茶食品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沂山黑龙茶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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