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98号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51D2B。
法定代表人:段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媛,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区肆呗肆派队空间酒吧,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佛江路临江侧佛江吃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2MA648MLQ1K。
经营者:黄迪。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4770773U。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0395709H。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总经理。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州区肆呗肆派队空间酒吧、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区肆呗肆派队空间酒吧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州区肆呗肆派队空间酒吧、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0.00元,减半收取4620.00元,由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