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号 原告:王京京,女,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利,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神经猫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工业新区(黄河路南侧、广陵路东)。
法定代表人:贾白侠,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京京诉被告淮安神经猫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3月9日,原告王京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京京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京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京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