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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泌阳县国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14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泌阳县国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国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14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婷,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国运手机销售门市部,住所,住所地泌阳县div>经营者:李文义。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泌阳县国运手机销售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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