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1号原告:济南老板恋上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昊、刘洋,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汉旗惠州锦尚芙蓉佬板恋上鱼酒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丽宏,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老板恋上鱼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汉旗惠州锦尚芙蓉佬板恋上鱼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济南老板恋上鱼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老板恋上鱼餐饮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老板恋上鱼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济南老板恋上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