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385号原告:王升,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
法定代表人:曾繁柏,董事长。
原告王升诉被告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原告王升诉称:原告是ZL201410546189.4号、名称为“实用建筑结构”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5月31日。
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出售的路劲阳光城(首钢圣拉斐尔小镇项目)中所使用的“叠墅产品”设计图的产品结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等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销售、许诺销售路劲阳光城中未开工及正在施工部分的别墅产品设计图侵犯涉案专利权;
2.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路劲阳光城中未开工及正在施工部分的别墅产品设计图,收回并销毁所有盖章设计图文件,包括向有关部门报备文件。
3.被告立即停止所有相关设计图技术支持的一切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3800元。
5.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10546189.4,名称为“实用建筑结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5月31日,专利权人为原告。
2019年8月7日,被告作为请求人之一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3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38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授权文本、第438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
本案中,原告王升基于涉案专利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现涉案专利已于2020年3月2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故本院根据上述规定,驳回原告王升基于涉案专利的起诉。
如果原告王升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被依法维持有效,其可以根据新的证据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