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447号原告: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富桥工业区一区7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荣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塔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泰然科技园212栋606。
法定代表人:吴言朗。
被告:吴言朗,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乐塔驰电子有限公司、吴言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13××××.2、名称:无线充(SPX01W))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