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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连云港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夏贤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520号
案件名称520连云港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夏贤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连云港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夏贤信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中茵名都**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朱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贤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向都美公司邮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的七日内缴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都美公司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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