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37号原告:戴雨牟,男,汉族,1992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深圳市固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红发实业有限公司****B401,法定代表人:胡德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学,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雨牟与被告深圳市固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201620389685.8),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戴雨牟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雨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戴雨牟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除应收取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人民币1150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