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3号原告:蔡双双,女,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坤鹏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G。
法定代表人:焦德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双双诉被告深圳市坤鹏辉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双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双双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