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4691号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薛洋,总经理。
被告:济阳县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