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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南通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02民初6788号
案件名称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南通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通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6788号 原告: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妍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贤,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01附** 法定代表人:王建。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3623794号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麦斯特”字样的“南通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3623794号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即被告立即在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等停止使用“麦斯特”字样;

3.判令被告在江苏、福建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因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律师费)1万元;

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日,最早的企业名称为福州麦斯特职业代理有限公司,后又分别变更为福建麦斯特职业代理有限、麦斯特(福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原告申请的第3623794号“麦斯特”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后延至2025年8月13日。

10多年间,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等运行和提升企业和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全国现有86家分公司,业务覆盖全国120多个城市,“麦斯特”文字商标的美誉度和产品品质为广大市民充分认可。

被告于2019年3月1日注册成立,使用“麦斯特”作为企业名称,不但侵犯了“麦斯特”文字商标,而且其企业名称与原告企业名称相同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导公众,对原告造成不小负面影响。

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述管辖权连接点均不在本院辖区内,不属于本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起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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