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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涪陵区冬玲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3民初1735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涪陵区冬玲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涪陵区冬玲百货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73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涪陵区冬玲百货门市部,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花路**渝东国际商贸城(义务小商品城)****2-104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QWGWX9。

经营者:韩乐兵,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和平村**。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涪陵区冬玲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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