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90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安区正嘉通电子商行,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飞北路**福州旧货调剂市场(原福州新慧旧货城)一层66店面。
经营者:郑泽昭。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正嘉通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