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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美视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06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美视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美视界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060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美视界眼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居住主题公园**楼**13店面。

投资人:娄琨。

原告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美视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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