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48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冯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
被告:林西县红舞鞋艺术学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薛汉臣,该校校长。
被告:林西县红舞鞋艺术教育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薛汉臣,该中心校长。
二被告诉讼代理人:姜一涵,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西县红舞鞋艺术学校、林西县红舞鞋艺术教育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