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9民初5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川县粤美家具店,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三峰中路(县第二小学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81。
经营者:王小方,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凤,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家俱公司)与被告;
陆川县粤美家具店(以下简称粤美家具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被告王小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11497号 、第2829716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不 -2- 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拆除店铺招牌中及店铺内带有上述商标以及带有“南方”“南方家居”字样的一切图文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系第811497号 、第28297160号 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创建于1991年,总部位于成都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是一家涉及家具制造、房地产开发、矿业投资和商业零售等行业的多元化企业。
家具制造是原告的主营业务,在中国三大家具产业集群—四川家具行业名列前茅,是中国木家具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之一。
原告曾先后荣获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家具生产质量保证条件特级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家具协会授予为“中国家具产业集群优秀企业”、中国市场研究中心颁发的“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中国家具协会颁发的“中国家具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授予的“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的“中国名优品牌”、以及中国十大家具品牌评选委员会评选的中国品牌家具。
自1995年开始,原告先后申请注册并获得“南方家居”等系列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百多个。
其中:第811497号 图文注册商标于1996年1月28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家具。
到期后申请续展注册有效期,现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
2010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第28297160号 商标于2018年11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在第20类:家具、床垫、桌子、梳妆台、茶几、办公家具、陈列架、金属家具、沙发、床。
最新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故原告系“南方家居”图文商标专用权人。
二、原告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南方家居”等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走国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道路,早于2006年就与意大利欧罗阿迪家具设计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聘请奥古斯多先生为公司“首席设计师”;
2012年更是斥5000多万巨资引进德国自动化流水生产线;
2014年原告聘请著名影视演员佟大为、关悦夫妇作为公司形象代言人,并在央视三台投放广告,助推公司品牌战略的全面实施。
加上原告严格做到材质选料讲究、做工精细。
-3- 造就出商品过硬的品质,原告产品更是畅销日本、北美、中东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原告先后获得:中国质量AAA级企业、CQC中国质量环保产品认证、质量跟踪重点保护品牌、中国家具十大创新品牌、中国十大板式家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等殊荣。
原告从自主经营模式逐渐发展成多战略合作模式,2014年南方家居电子商务部成立,随后在天猫、京东等商城建立专卖旗舰店,全面实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开放,成为国内家具类产品销售领军企业。
近五年间,原告为推广品牌,在全国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让“南方家居”的品牌深入人心。
因此,“南方”等相关图文标志,经过原告多年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原告最主要的品牌标识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与“南方家居”图文商标近似的名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中突出使用“南方家私”图文标识,销售原告品牌以外的家具产品,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正规专卖店,该行为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的标识”、第二款“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南方家居”在原告的苦心经营下,在全国均享有极高知名度,被告对原告的商标和企业应当明知,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原告“南方家居”商标近似的名称,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且严重误导消费者。
被告经营的店铺面积较大,所售商品价值较高,获利较高,同时,被告不仅占据了原告的经营资源,还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市场利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一并承担。
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4- 被告粤美家具店辩称,答辩人使用南方家私作为店铺招牌不构成侵权。
1、答辩人没有侵权的故意,“南方”两个字是一个方位名词,答辩人身处南方,使用南方两字具有合理性,且商标法亦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地名,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2、第28297160号“南方家私”是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注册,而答辩人是在2017年8月之前已经使用“南方家私”这个店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3、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南方”两字原则上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注册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4、原告的第811497号注册商标是由文字+拼音+图案组合而成,与答辩人只是使用“南方”二字有巨大的区别,且答辩人的店招、内部装修、装饰、销售商品风格与原告完全不同,根本不会误导消费者。
5、答辩人所销售的商品全部有标签,标注产地为“广东”,并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
综上,答辩人销售的商品有具体产地,商品品种有别于原告,不会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混淆并误导消费者,答辩人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南方家俱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粤美家具店工商信息。
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南方家俱公司商标汇总、“南方”牌商标一览;
2.(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4号公证书;
3.(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1号公证书;
4.(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6号公证书;
5.(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5号公证书;
6.(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0号公证书;
7.(2019)川国公证字第133103号公证书;
8.(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7号公证书;
9、(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9号公证书。
用于证明原告自成立以来,不间断为“南方”牌家具申请各类商标,含有“南方”字样的就有96个,其中涉案的第811497号注册商标1996年1月注册,2010年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商标自注册以来,已持续使用23年多;
原告系第811497、837911、21007804、28297160、10729521、27134486、14816409、14551616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且注册商 -5- 标仍在保护期限内。
第三组证据:1.(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5号公证书;
2.南方家俱公司获得的称号或荣誉等15份《证书》;
3.《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4.《四川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
5.《四川省家具进出口商会文件》《三年经营绩效一览表》;
6.原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8.原告2018年度专卖店加盟合同签订记录表。
用于证明:1.原告上述商标共同打造了“南方牌”家具,使“南方牌”家具在同行业、政府机构、各事业单位都取得了较高的美誉,“南方”牌家具有较强的市场知名度;
2.原告“南方牌”家居在全国主要城市均有加盟商,遍布全国,且产品远销海外,每年销售额几个亿;
3.“南方牌”系列商标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是原告最主要的品牌标识和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能够持续不断地为原告创造收益。
第四组证据:1.(2020)川国公证字第17394号公证书;
2.“南方家私精品商场”效果图、“南方家私精品商场”、2001年的广告DM单;
3.美团、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社交网站上标注被告为“南方家私城”;
4.原告“南方家居”天猫旗舰店截图。
用于证明:被告销售范围为家具,与原告系同一行业;
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其店招、店内广告宣传、对外结算清单等多处显著突出使用原告“南方家私”商标、商号;
且被告并未以其工商登记的名称“陆川县粤美家具店”来对外公示,而是以“南方家私城”对外公示,该行为导致“南方”商标指示功能唯一,从而达到宣传自己和吸引顾客的目的,以上行为均具有侵权恶意,其是借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信誉和影响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侵权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被告在各大社交平台上,都以南方家私城自居;
被告经营的店铺面积大,所售家居商品价值较高,获利较高(产品的利润从几百到几千一件不等),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害。
第五组证据:1.原告方聘请佟大为、关悦夫妇为形象代言人拍摄的视频广告视听资料截图;
2.(2019)川国公证字第66801-66815号公证书。
用于证明:原告非常注重品牌维护,为保持品牌知名度,从2014年开始至2019原告持续不断地通过央视、网络、报刊、户外广告等各种传媒方式,不遗余力的在高铁、 -6- 机场、新浪网、网易新闻网、微信朋友圈等各大大型社交场所,斥资20000000多万元作为品牌推广,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和广告投入,使原告的“南方牌”系列商标在中国家具行业成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充分从驰名商标的价值给被告带来的经济利益方面等因素综合考量。
第六组证据:1.产品销售单及转账凭证;
2.加盟合同书(合同编号为:A2013-031、A2013-035、A2013-006、A2013-338);
3.四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总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尚欣律师事务所发票。
用于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授权经销商使用商标、商号经营,原告每年会收取品牌专营保证金2万元,被告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原告标识,至少应当按照2万/年来计算赔偿数额。
被告粤美家具店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南方家居店铺的店招及店内装修,用于证明原告的商标是文字+图案组成,与被告店招存在实质差异,被告不构成侵权;
2.明码实价标价签,用于证明被告所出售的商品均明确标注产地为广东,并不会误导消费者。
经本院组织质证,针对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粤美家具店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没有异议,但第二组证据中的第28297160注册商标是在被告使用后原告才注册,其他商标与本案并无关联性;
第三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第四组证据中的第1、3项证据不予认可,被告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亦未在美团、百度、高德地图上标注定位名称,更没有在各电子平台上销售原告商品;
第2、4项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第六组证据中的第一项证据无异议,第2-4项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针对被告粤美家具店提供的证据,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注册商标中的图标和文字均属原告商标,被告仅适用文字也构成侵权;
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价格标签是被告自行拍摄,无法知晓其是否真实。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五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被告粤美家具店对其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 -7- 事实的依据。
第四组证据中的第1、3项证据,即(2019)川国公证字第17394号公证书、地图标示,系公证人员对被告店铺现场情况的记录及对地图定位的截图,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
第2、4项证据系原告商场效果图及原告电子商务平台截图,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第六组证据中的第1、3、4份证据系原告为取证或委托律师诉讼支出的费用,有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第2份证据系原告与其他加盟店签订的加盟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粤美家具店提供的二份证据,该两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综合上述证据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创建于1991年,总部位于成都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是一家涉及家具制造、批发零售、文化用品等行业的综合性企业。
原告曾先后荣获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四川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原告系第811497号 、第28297160号 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其中:第811497号 商标于1996年1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在第20类:沙发、家具(截止),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6年1月27日。
第28297160号 商标于2018年11月12日获得,核准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桌子、梳妆台、茶几、办公家具、陈列架、金属家具、沙发、床(截止)。
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2019年9月23日,南方家俱公司的代理人余志文与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张邓军、杨松来到被告粤美家具店,余志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订购了一个床,订购后取得南方家私城订货单一张;
张邓军、杨松对余志文的上述订购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在被告处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得了照片二十四张。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于2020年3月12日出具(2020)川国公证字第17394号《公证书》,对原告的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上述照片显示,被告店铺的招牌为“南方家私城”,店铺外放置两块横版、一块竖版版头为“南方家私城”字样的宣传版,被告订货单版头使用“南方家私城”字样,腾讯地图定位截图显示被告名称为“南方家私城”;
被告店铺内销售的家具类型为床、桌椅、沙发,店铺内部未显示有与原告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字号有关的字样或图标。
-8- 被告于2017年8月16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名称为陆川县粤美家俱店。
在被告店铺内销售家具的价格标签产地多为广东。
2019年在原告邮寄律师函给被告后,被告已不再使用“南方家私城”店招。
本院认为,原告关于被告店铺招牌、宣传版面、订单版头、地图定位使用“南方家私城”字样,构成对其第811497号 、第2829716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在于:首先,“南方”属于方位名词、“家私”属于商品类别名词,被告身处南方,使用“南方家私城”作为店招有其合理性;
其次,原告第28297160号 商标注册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而被告2017年8月已使用“南方家私城”作为店招,被告在先使用权利应予保护;
再次,被告店招“南方家私城”与原告商标“ ”“ ”图文及原告企业名称均存在明显差异,且被告室内装饰、装修并未使用任何原告商标或企业名称标志,销售的家具产地亦多为广东,并不会使社会大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最后,被告既无“搭便车”、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亦无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原告并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