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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襄仓百货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襄仓百货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襄仓百货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35号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襄仓百货店,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花坦巷******iv>经营者:林智凡,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涂青,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襄仓百货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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