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94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瑾萱时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塘工业区5号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68034E。
法定代表人:于胜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瑾萱时尚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