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2238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代理人:蔡兰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品丰日用品百货店第一分店,住所:广东省博罗县********化地段。
经营者:叶少慧。
委托代理人:邓志聪,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品丰日用品百货店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