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1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继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盛路馥桂园****/div> 经营者:柳言,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受理。
判决:一、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标有“暴龙”“BOLON”标识的侵权产品;
二、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赔偿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含合理开支);
三、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
承担案件执行费598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及实际经营者柳言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及实际经营者柳言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及实际经营者柳言名下有小额存款,我院均已冻结。
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及实际经营者柳言限制高消费并进行了推送。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其对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及实际经营者柳言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债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及实际经营者柳言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及实际经营者柳言负有继续向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市莲湖区超财讯百货店及实际经营者柳言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