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34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829164851。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总经理。
被告:义乌市家合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商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55Y78R。
法定代表人:周晓静。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家合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