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257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小池镇家之馨食品商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中心村v> 经营者:汪华明。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湖县小池镇家之馨食品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被告太湖县小池镇家之馨食品商贸赔偿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并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再松 审判员 查世庆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章长春 书记员刘柯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