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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512号
案件名称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空港市政配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博奇飞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512号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艳妮,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蒙彬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宪法,男,1983年11月7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空港市政配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镇江博奇飞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方海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靖,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空港市政配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镇江博奇飞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34元,原告已预交。

该费用减半收取24317元,由原告负担;

另24317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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