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512号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艳妮,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蒙彬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宪法,男,1983年11月7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空港市政配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镇江博奇飞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方海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靖,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空港市政配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镇江博奇飞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34元,原告已预交。
该费用减半收取24317元,由原告负担;
另24317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