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6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莆田朋谊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海头村海头**。
法定代表人:蔡金山。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朋谊栩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