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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成龙大道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04民初13720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成龙大道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成龙大道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亿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金鑫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13720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爱国,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成龙大道分店,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枫树街2号。

负责人:肖志谦,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深国投广场**楼**及**楼**iv>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亿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岗路西货场西五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职务不详。

被告:五常市金鑫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民意乡草,住所地:五常市民意乡草苗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魏中国,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成龙大道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亿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金鑫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成龙大道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亿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金鑫米业有限公司侵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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