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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尚湖镇王文强蔬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民初6286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尚湖镇王文强蔬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尚湖镇王文强蔬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6286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尚湖镇王文强蔬果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车路坝村 负责人:王明利,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系常熟市尚湖镇王文强蔬果店工商登记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强,男,汉族,1994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系被告业主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尚湖镇王文强蔬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王文强蔬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王文强蔬果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王文强蔬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8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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