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297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建华,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亮,临沂兰山砚池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马利公司”)与被告钟建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实业马利公司诉称,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是“马利牌”商标的注册人,其将前述商标权许可给原告实业马利公司使用,原告有权独立提起维权诉讼。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建厂创牌已百年的国货老牌,是我国艺术类商品中的民族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在颜料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被告钟建华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APP”平台上开设的名为“文宝斋湖笔”的店铺中销售假冒“马利牌”注册商标的美术颜料,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钟建华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本院管辖。
综上,实业马利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范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钟建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钟建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被告钟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