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终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如兴,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镜霸眼镜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宝善街福林广场****。
经营者:孙凯斌,男,199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上诉人金如兴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镜霸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如兴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镜霸眼镜店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金如兴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如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如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金如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