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8355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
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德礼,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德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2020年6月30日,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