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651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美易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第三工业区乌泥棚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MGFN7U。
经营者肖加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美易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多预交的3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