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6002号之一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定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平南社3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1。
法定代表人:晏育鹏。
被申请人:晏育鹏,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元正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康健**康政园****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
法定代表人:杨腊。
被申请人:杨腊,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定远商贸有限公司、晏育鹏、广州市花都区元正皮具厂、杨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定远商贸有限公司、晏育鹏、广州市花都区元正皮具厂、杨腊共计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定远商贸有限公司、晏育鹏、广州市花都区元正皮具厂、杨腊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定远商贸有限公司、晏育鹏、广州市花都区元正皮具厂、杨腊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