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165222E,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
被执行人:龙里县恒宇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0MA6FC5FJ1G,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三林路(210国道)。
经营者:王占祥。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里县恒宇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龙里县恒宇建材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里县恒宇建材经营部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3300元及其相应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龙里县恒宇建材经营部未履行。
同时查明,龙里县恒宇建材经营部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王占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里县恒宇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占祥银行存款人民币53300元及其利息。
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