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211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明军,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财聚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我发给他的照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淮河大道与薄山路交叉口路南华尔奥莱17号楼1023、1110、1131、1135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财聚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拆除侵权的门头店招。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合计1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财聚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