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212号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红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89628390。
法定代表人:柯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负**)A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LWK11。
法定代表人:舒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成东,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2020年7月6日,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