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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吉益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昇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3192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吉益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昇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吉益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昇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19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吉益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南畔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昇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北前海路松洲街******。

法定代表人:胡晓民,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吉益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昇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41,220元以及执行费518元。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7月31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庭签名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金额为40000元。

被执行人2020年8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赔偿款20000元;

被执行人在2020年9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赔偿款10000元;

被执行人在2020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赔偿款10000元。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属于需要长期履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应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对本案按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案。

裁定如下:对本院(2020)粤01执319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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