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4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雷雷,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万全烟酒茶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商业**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JQXQ4E。
经营者:陈笑。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万全烟酒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立案。
2020年6月22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