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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闽清县梅溪镇闽鑫诚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1民初50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闽清县梅溪镇闽鑫诚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闽清县梅溪镇闽鑫诚五金经营部;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50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梅溪镇闽鑫诚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上埔村锦绣闽江**05店。

经营者:张永国。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梅溪镇闽鑫诚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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