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129号 原告:保定槐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槐茂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丽娥副食店,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化纤市场314--319号柜台。
经营者:朱丽娥。
原告保定槐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丽娥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保定槐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槐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槐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保定槐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