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29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蒙,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思茅区千彩文具店,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思茅一中女生公寓一层门面)。
经营者:莫光延。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市思茅区千彩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