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华奇饰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利远汽配城五层E007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可言,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凌佳,广东凡立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华奇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7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华奇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华奇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华奇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上诉人广州华奇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