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619号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砖厂工业区**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11969Q。
法定代表人:岑锐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8521630L。
法定代表人:王川。
被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八分公司。
住所。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翔鸽路深圳华润万象汇购物中心第****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NN5X2。
负责人:张剑慧。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八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八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八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