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4276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泽,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梁溪区俊和豆浆店,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星家园商铺****经营者:罗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溪区俊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溪区俊和豆浆店的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